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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画家打假遭遇未果 书画真伪 本人说了也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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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4 00:00:00
                 近日,红色油画作品《伟大的战略决策》因拍卖真伪纠纷引发诉讼,于是,拍卖行是否应对其拍卖的艺术品真假负责,再次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画家打假遭遇未果

            上世纪70年代末轰动全国的红色油画作品《伟大的战略决策》现身北京拍卖行,被拍出88万元高价。没想到,原画作者突然现身,指出拍品实为伪作,进而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官司,要求拍卖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90万余元。但在北京市一中院日前下达的判决书中,3位原画作者却一审败诉。

            近几年,艺术品拍卖市场真伪纠纷不断,尤以近、当代书画拍卖活动产生的纠纷较多,且部分形成诉讼,其中暴露出的几大矛盾焦点,不仅成为困惑书画投资爱好者的症结,也遏制了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健康发展。

            ■矛盾交锋

            焦点一:画家本人是否说了算

            画作的真伪谁说了算?谁最有发言权?专家、画家本人,还是画家家属,业界对此众说不一。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员认为,对于作品的真假,艺术家本人具有一定发言权,拍卖公司应该尊重画家的著作权。目前国内不少拍卖公司已开始制定内部规定,凡是收藏家送拍当代艺术家的作品,一般要请作者本人过目。

            “但画家本人的鉴定也不一定完全可信”。一些拍卖公司的负责人认为,一个画家同一题材会重复画很多张,出于种种原因,有的书画家或会说谎或因创作时间久了自己也忘了,而将真画鉴为假画,把假画鉴为真画,这也成为拍卖行面临的一大难题。而且按照目前规定,在拍卖活动中,只有委托人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才能中止拍卖,作品的鉴定权是否属于画家本人尚需法律进一步明确。

            由于当前艺术品鉴定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权威鉴定机构,因此关于谁是书画鉴定主体的争论,短时期内不会停止。

            焦点二:画作真伪法院如何来评断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声明的前提下,可免除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但如果明知拍卖物品是假冒而故意隐瞒,则应当向拍卖物品的买受人承担责任。显然,要追究拍卖公司的民事责任,必须在拍品拍卖前被认定为假货。

            但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书画鉴定与笔迹鉴定的情况并不相同。写一个欠条,不承认了,法院可以做笔迹鉴定,但是书画就不同了,笔迹鉴定专家并不是书画鉴定专家。而一些当代书画鉴定机构的鉴定,并不具备司法效力,法院可以不认可,因此有关名家字画真伪的纠纷,从内地艺术品拍卖兴起后,几乎年年都会发生。但由于取证困难,假画官司并不好打,一些“马拉松”式的打假官司,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调解。

            情况也的确如此。在多个走向法庭的假画官司中,除了吴冠中胜诉外,大部分都悄无声息。2000年,上海某拍卖公司拍卖一幅画,署名为著名画家任率英,虽然任率英后人认定此画为赝品,将该拍卖公司诉至法院,但案件最终以调解告终。2003年,太平洋国际拍卖公司拍卖了北京画院画家、国家一级美术师卢平的名画《摇篮小曲》,而该画真迹一直被中国美术馆收藏。太平洋国际拍卖公司被卢平告上法庭,案件经调解后结束。

            焦点三:拍卖赝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假画官司很难打,《著作权法》规定不是很明确,对方只是象征性地赔了几千元钱。”国家一级美术师卢平在结束案件后感慨地认为。

            作为拍卖企业,应该尊重画家本人的意见,如果画家对拍品

          真伪存有疑义,拍卖方应该缓拍或撤拍。但目前的现状是,拍卖赝品并不一定侵犯著作权。由于临摹前人作品是每个艺术家成长过程中必须经历的,这并不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只有那种为牟利大批复制他人作品用于销售的行为才是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造假者就是钻了这一空子,疯狂地制假贩假。

            譬如著名的“石鲁遗作造假案”。造假者高价贩卖,获利4000余万元,严重地构成了对原作者的侵权。石鲁的家人、学生和研究者当时多次通过媒体发表“打假声明”,并多方奔走呼吁司法介入“石鲁遗作”案件,直到3年后的2005年才彻底揭开这一天方夜谭式的大骗局。

            ■结语

            比打假更重要的是什么

            目前我国对艺术品真伪及其有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相应的制度性建设存在缺失,权威性的鉴定机构建设还有待完善,对艺术品在拍卖中产生的上述纠纷在认识上存有较大争议。

            要使拍卖打假真正步入正轨,只有从理论上对上述现象进行必要的讨论与研究,明确艺术家在其作品走入拍卖市场中所应有的合法地位。同时,将具有权威性和社会共同认知的鉴定机构的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中来。国外的拍卖公司严格把关,对有争议的拍品,尊重鉴定家和行里的意见,争议过大的作品不予上拍。这些好的规则我们应该学习,这样才能最终解决上述存在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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